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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办事指南


来源: 时间:2016年08月04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一、项目名称: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正、2011年7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三、申请条件

  (一)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的企业;

  (二)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等规定的资质等级的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②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④《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下同);

  ⑤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⑥《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⑦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⑧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二)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10.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由暂定资质转为正式资质等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四)延续工程勘察资质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中所列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增项的,需要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提供。

  (五)其他要求

  1.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附件材料应按上述所列申报材料顺序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

  2.申请人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3.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等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4.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复印件并核验原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复印件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鲜章。否则复印件无效。

  五、基本流程

  企业资质申报必须先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www.scjst.gov.cn),进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平台”在“四川省勘察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在网上申报后,企业再向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窗口提供企业资质书面材料申报。

  (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已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向该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部门窗口提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窗口。

  (二)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

  (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核准其资质的,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四)属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建设部核准的,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全部转报建设部。

  (五)取件人凭受理通知书、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及地点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2: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航天大道三段七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州规建局窗口。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和投诉方式

  受理电话: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窗口:(0834)2167464

  投诉电话: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4)2160700

  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0834)32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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