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2007年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条 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选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三)选址意向方案; (四)有关市(州)、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二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入预可行性或审查批准阶段; 2.选址方案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 四、申报材料 1.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选址意向方案(包括项目选址方案图件和文字说明书。方案文本应分析说明项目拟选用地范围和四至,与有关城市、镇(乡)、村和风景名胜规划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关系,项目建设控制要求)。 3.有关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意见。(附标注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四至界限并加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章的有关城乡规划图)。 4.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需核验原件,提交盖鲜章的A4纸复印件。 五、基本流程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准前,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选址定点申请书面报告。 (二)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送审的资料进行初审,合格后,书面向州政府政务厅窗口提交书面意见; (三)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窗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具有相应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和现场踏勘,核发《选址意见书》。 属于bet365亚洲版官网初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全部转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省条例,不用转报了,而只需返还建设单位)。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论证和现场踏勘时间除外)。 七、办理时间及地点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航天大道三段七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州规建局窗口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和投诉方式 受理电话: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窗口(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7号):(0834)2167464 投诉电话: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4)2160700 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0834)3224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