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燃气经营许可 二、办理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2014年11月19日发布实施);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通知》(川建城发[2012]520号,2012年10月18日发布,自2012年11月20日执行)。 三、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许可标准 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其资金、人员、设备的最低标准见表一:
经营规模 |
注册资本(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负责技术、安全、运行、设备的副总经理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年) |
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年) |
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名) |
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人员(名) |
抢险专用车辆(配备焊接、检测仪器、设备)(台) |
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燃气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名) |
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燃气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名) |
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燃气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名) |
30万户或日供气100万立方米以上 |
20000 |
低于55% |
10 |
5 |
10 |
30 |
10 |
100 |
6 |
10万户至30万户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 |
5000 |
低于55% |
8 |
5 |
11 |
15 |
4 |
50 |
4 |
5万户至10万户或日供气20万立方米至50万立方米 |
3000 |
低于55% |
5 |
3 |
9 |
9 |
2 |
30 |
3 |
1万户至5万户或日供气5万立方米至20万立方米 |
2000 |
低于55% |
5 |
3 |
5 |
4 |
1 |
20 |
2 |
5000户至1万户或日供气2.5万立方米至5万立方米 |
1000 |
低于55% |
4 |
2 |
2 |
3 |
— |
10 |
1 |
5000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2.5万立方米 |
500 |
低于55% |
3 |
2 |
4 |
1 |
— |
5 |
1 |
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应为本企业专职人员。企业(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企业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的负责人需取得四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企业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需取得四川省建设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13、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许可标准 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其资金、人员、设备的最低标准见表二: 表二
储气罐规模(立方米) |
注册资本(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技术、安全、维护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年) |
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名) |
技术、安全、维护人员(名) |
专用设备 (台、辆、套) |
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燃气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名) |
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燃气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名) |
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燃气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名) |
储气罐(含残液罐) |
电子充装秤 |
液化石油气配送专用车 |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
400以上 |
500 |
低于55% |
3 |
1 |
5 |
3 |
8 |
5 |
8 |
4 |
1 |
300至400 |
400 |
1 |
4 |
2 |
6 |
4 |
6 |
3 |
1 |
200至300 |
300 |
1 |
3 |
1 |
5 |
4 |
5 |
3 |
1 |
100至200 |
200 |
1 |
2 |
1 |
3 |
3 |
3 |
2 |
1 |
20至100 |
60 |
1 |
1 |
-- |
2 |
3 |
2 |
1 |
1 |
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应为本企业专职人员。企业经理、副经理以及企业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均需取得四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企业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均需取得四川省建设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新核准许可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储气罐容量应当在200立方米(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为100立方米)以上(不含残液罐),气瓶数量应当在7500只(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为2000只)以上。 经营范围包括瓶装液化气配送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企业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瓶装液化气配送储存站点选址符合建筑和消防安全要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通风良好,设有直通室外的门,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隔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墙;相邻房间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瓶装液化气储存站内照明灯具和开关采用防爆型,并设置浓度检测报警器和2具8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 (3)销售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液化气实瓶; (4)企业配送瓶装液化气专用车辆不少于2台; (6)配送销售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需取得四川省建设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14、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经营企业许可标准 根据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经营规模,其资金、人员、设备的最低标准见表三: 表三
规模 |
注册资本(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技术、安全、维护、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年) |
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名) |
企业技术、安全、维护人员(名) |
专用设备 |
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燃气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 |
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燃气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 |
残液罐(个) |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套) |
气瓶电子标签系统(套) |
母站、子母站 |
2000 |
低于55% |
5 |
2 |
1 |
6 |
1 |
1 |
1 |
常规站、子站 |
500 |
低于55% |
3 |
1 |
—— |
2 |
1 |
1 |
1 |
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应为本企业专职人员。加气站经理和技术、安全负责人需取得四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需取得四川省建设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15、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经营企业许可标准 根据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经营规模,其资金、人员、设备的最低标准见表四: 表四
规模 |
注册资本(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技术、安全、维护、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年) |
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名) |
企业技术、安全、维护人员(名) |
专用设备 |
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燃气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管理人员 |
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燃气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管理人员 |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套) |
气瓶电子标签系统(套) |
LNG加气站 |
500 |
低于55% |
5 |
1 |
1 |
3 |
1 |
1 |
LNG/L-CNG合建站 |
800 |
低于55% |
5 |
2 |
1 |
3 |
1 |
1 |
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应为本企业专职人员。加注站经理和技术、安全负责人需取得四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需取得四川省建设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16、管道煤层气、管道人工煤气、瓶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许可标准 参照“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许可审批标准”。 17、新型燃气经营企业许可标准 参照“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标准”。新型燃气的储配设施及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产业规划、技术进步,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 四、申请材料 (一)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人工煤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企业 1、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四川省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两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章程(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并有工商部门盖章)、股东协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初次申请的除外);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确定的供气区域文件(附图); 5、发展改革部门燃气项目批准文件; 6、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或燃气设施、燃气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备案证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7、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8、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9、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合同); 10、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11、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证明(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2、专家组对企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现场踏勘评审意见; 1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14、燃气应急保障预案,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15、企业编制的燃气经营发展规划(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16、与企业人员一览表相符的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企业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运行、维护及抢修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 17、企业与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交费凭证(可在正式投入经营前完善)。 (二)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经营企业 1、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四川省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两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章程(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并有工商部门盖章)、股东协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初次申请的除外); 4、新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或燃气设施现状资料备案证明[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5、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6、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7、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8、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证明(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9、液化气残液处置措施的专项说明。经营范围包括瓶装液化气配送销售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瓶装液化气销售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瓶装液化气配送储存站点和销售经营场所平面位置图、外景照片; (3)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 (4)配送销售系统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5)县(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安全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对瓶装液化气配送企业储存站点选址和销售经营场所检查审核意见; (6)瓶装液化气配送销售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简历、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 10、专家组对企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现场踏勘评审意见; 1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12、燃气应急保障预案,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13、与企业人员一览表相符的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企业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运行、维护及抢修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 14、企业与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交费凭证(可在正式投入经营前完善)。 (三)压缩天然气( CNG)加气站、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经营企业 1、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四川省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两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章程(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并有工商部门盖章)、股东协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初次申请的除外); 4、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或燃气设施现状资料备案证明[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5、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监检报告和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 6、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7、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8、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证明(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9、专家组对企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现场踏勘评审意见; 10、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11、燃气应急保障预案,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12、与企业人员一览表相符的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企业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运行、维护及抢修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 13、企业与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交费凭证(可在正式投入经营前完善)。 (四) 新型燃气经营企业 1、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四川省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两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章程(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并有工商部门盖章)、股东协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初次申请的除外); 4、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或燃气设施现状资料备案证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5、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质量技术监督部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 6、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7、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8、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证明(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9、专家组对企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现场踏勘评审意见; 10、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11、燃气应急保障预案,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12、与企业人员一览表相符的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企业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和从业经历;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运行、维护及抢修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 13、企业与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交费凭证(可在正式投入经营前完善)。 14、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新型燃气鉴定及推广使用的文件。 (五)、燃气企业申请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所需资料 (一)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专家组对企业供气能力、供气服务、抢险能力、生产经营及安全管理制度的综合评审意见一份。 (三)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管意见一份。 (四)企业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对企业过去四年依法经营、安全运行、服务情况的监管意见一式三份。 (五)附件资料一套,并按下列顺序分册横排本装订: 1、第一册——企业概况 1)原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已年检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有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 5)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证明(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变更的不用提供。 2、第二册——综合资料(应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1)企业近四年新增燃气设施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2)新建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资料的备案证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3)公安消防部门对企业消防工作的检查或监管意见以及对近四年新建燃气设施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新建燃气设施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监检报告和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4)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5)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经营区域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新确定的供气区域核准文件(附图)以及企业编制的燃气经营发展规划修订本; 6)企业所供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7)企业内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8)燃气应急保障预案修订本; 9)事故抢险应急预案修订案(包括抢险组织和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3、第三册——人员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经营负责人职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明、从业经历,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3)企业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明、从业经历,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4)企业技术、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职务、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明、从业经历,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5)企业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从业经历、职称证明,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6)企业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7)企业与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交费凭证。 8)经营范围包括瓶装液化气配送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企业申请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还需提交下列资料,并单独成册装订: ①瓶装液化气销售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②瓶装液化气配送储存站点和销售经营场所平面位置图、外景照片; ③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管理制度; ④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⑤县(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会同规划、安全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对瓶装液化气配送企业储存站点选址和销售经营场所检查审核意见(复印件); ⑥瓶装液化气配送储存站点及销售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简历、学历、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 (六)、企业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事项所需资料: 企业的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注册名称变更 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变更前、后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交资料时审阅原件);股东会决议修订本;变更后股东会签字的企业章程、企业章程修订(正)案(工商部门盖章);燃气经营许可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注册资本变更 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变更后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资料时审阅原件);股东会股份资金变更决议;变更后股东会签字的企业章程、企业章程修订(正)案(工商部门盖章)。燃气经营许可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变更前、后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交资料时审阅原件);股东会决议;变更后股东会签字的企业章程、企业章程修订(正)案(工商部门盖章);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注册地址变更 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变更后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变更的,须提供新申请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的全部材料。 (七)、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停业、歇业 燃气经营企业拟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市(州)、县(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作出行政许可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停业、歇业理由充分,并落实了保障燃气用户连续安全用气的措施后,方可作出准许停业、歇业的批准决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停业、歇业。 (一)申请表及附件材料除图纸可折叠外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简体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且翻译准确。资料字体、字号规范。申请资料必须数据准确、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二)附件材料分三册装订 1、第一册——企业概况 1)企业章程(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并有工商部门盖章);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初次申请不提供); 4)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合同或有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 5)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第二册——综合资料(应同时提交电子文档,若资料太多、太厚,可装订成几个分册)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确定的供气区域核准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2)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或燃气设施、燃气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备案证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3)企业编制的燃气经营发展规划、燃气应急保障预案; 4)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监检报告(复印件),新申办的燃气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须提交残液处置措施的专项说明; 5)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主要设备设施一览表; 7)企业所供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8)企业内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9)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组织和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10)新型燃气企业提供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新型燃气鉴定及推广使用的文件(复印件)。 3、第三册——人员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明、从业经历,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3)企业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明,从业经历,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4)企业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从业经历、职称证明,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5)企业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6)企业与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交费凭证(复印件)。 五、基本流程 1、属于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受理的燃气经营企业,将申报资料先送当地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初审后,再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审批。 2、属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燃气经营企业,将申报资料先送当地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燃气经营许可受理初审机关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审核章,原件由企业保存。 4、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专家组进行现场实地核查。 5、燃气经营企业有跨区域的异地分支机构,其经营负责人应有法人单位的任命书;填写分支机构申请表,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逐级上报。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及地点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航天大道三段七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州规建局窗口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与投诉方式 受理电话: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窗口(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7号):(0834)2167464 投诉电话: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4)2160700 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0834)3224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