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府办发〔2014〕49号 根据西昌市邛海湿地建设总体规划,西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湿地五期恢复工程小渔村建设工程,对规划控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现就湿地五期恢复工程小渔村建设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征收人:征收主体为西昌市人民政府,西昌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具体实施房屋征收的部门。 二、征收范围:西昌市湿地五期恢复工程小渔村建设规划控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三、征收时限: 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征收范围内征收与补偿协议签订和房屋拆除土地移交工作。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西昌市湿地五期恢复工程小渔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doc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