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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州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违规多占多购房改房处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8年07月13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为认真清理并妥善处理州级党政群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违规多占多购房改政策性住房,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多占多购房改房处理办法〉的通知》(川委厅〔2005〕37号)和国家、省州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理原则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坚持“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优惠购房的原则。

  (二)职工家庭购有三套以上(含三套)房改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的,必须退出多占多购的房改房或集资建房。对已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或私下交易的必须无条件退出售房全部收入。购有两套房改政策性住房的,按本办法处理。

  (三)2001年以来,已按《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党政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的通知》(凉委办〔2001〕38号)进行处理的住房,不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二、职工家庭购有两套房改政策性住房的处理(含异地)

  (一)职工家庭购有两套房改政策性住房,其中一套建筑面积已达到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应退出一套住房。两套住房均未达到职工一方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退房确有困难的,经单位同意可合并计算,超面积部分按《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改售房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凉委办〔2001〕15号)关于超面积计价标准补足房款购买。即:“超出面积控制标准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内,按房改实际成本价计价,即每平方米在成本价基础上加价100元,超出面积控制标准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以上,按房改市场价计价,即在实际成本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加价200元”。

  (二)职工因工作调动夫妻两地分居,购买了两套房改政策性住房的(含各县在西昌市建设的干休所住房)可以一租一购,租用的住房按房改政策规定的当地租金标准租用。不愿租用的应退出一套住房,退房确有困难的,其中一套按现在市场评估价补足购房款。

  (三)职工已购买房改政策性住房,1998年1月1日以后又参加集资建房(含各县西昌干休所和夫妻两地分居的集资建房)、单位以补贴方式购买的商品房,应退出一套住房,退房确有困难的,房价低于《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州级单位全额集资建房遗留问题的通知》(凉委办〔2005〕108号)按有关政策性商品房最低控制价购买。即:砖混结构710元/平方米,钢混结构810元/平方米,电梯公寓960元/平方米。房价高于凉委办〔2005〕108号文件规定政策性商品房最低控制价的按实际成本价购买,并按基准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不再退出原购房改房。

  三、职工因婚姻变化多占多购房改政策性住房的处理

  (一)职工离婚前夫妇已购有两套房改政策性住房,离婚后双方退房确有困难的,均按本人应享受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50%计算优惠购房面积。超过50%以上的面积,按市场处理价补足购房款。

  (二)职工离婚前夫妇已购有一套房改政策性住房,且达控制面积标准,离婚后在财产分割中取得住房的一方又在单位购有房改政策性住房的,应退出一套住房。

  (三)离婚后无房一方购买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房改房,按《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清房工作遗留问题的通知》(凉委办〔2001〕97号)执行。即:按我州房改一类区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框剪结构700元/平方米;二类区按砖混结构550元/平方米,框剪结构650元/平方米;三类区按砖混结构500元/平方米,框剪结构600元/平方米计价。计算时扣减成新折旧部分,但不再享受工龄和现住房折扣。

  (四)离婚后无房一方购买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集资建房其房价低于(凉委办〔2001〕97号)文件规定的按(凉委办〔2001〕97号)文件规范,房价高于(凉委办〔2001〕97号)文件规定房价的,按实际成本价规范。

  (五)职工离婚后购房又复婚或再婚的,有三套住房的必须退出一套住房,两套住房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

  四、职工家庭购有一套房改政策性住房,又按政策性租金标准租用或占用单位公有住房的处理(不含下派或调异地工作的职工)。

  (一)所购房改政策性住房已达到本人控制面积标准,又在同一城市租用或占用单位公有住房的应清退。

  (二)购有房改政策性住房又租用本单位公有住房,两套均未达到本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下限。经单位同意,租用的公有住房可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五、转让给子女和他人的住房,原产权人属两套住房的按原产权人两套住房清理规范处理。

  六、2000年以后转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领取了住房补贴,又在地方单位购买了房改政策性住房的,按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处理:

  (一)全额退出在军队领取的住房补贴;

  (二)按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补足购房款;

  (三)清退房改政策性住房。

  七、集资建房未按房改政策规定程序办理,违规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纳入清房范围进行处理。

  八、凡清退的住房,职工要限期交出房屋产权证,退出住房。产权单位在职工退出住房后退还原购住房的房款。

  九、清房中各单位清退出的住房必须重新按现在市场价评估,房价评估由清房办根据情况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

  十、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收回的购房款(含军队转业干部退出的住房补贴),存入单位售房资金专户,由州房管局管理。

  十一、通过本次清房清退的多占多购住房,原则上单位有无房户的用于单位无房户购买;无无房户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退出的住房,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国有资产拍卖程序进行拍卖。拍卖收入用于州级财政供养单位住房补贴资金。

  十二、对清房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职工违规多占多购房改政策性住房,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登记上报的,由州清房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拒不纠正的,取消评先评优和晋级资格;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州、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注销其房屋产权证书,并限期收回住房。

  (二)州级各单位为本单位清理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产权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落实清房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取消单位评先评优和创“四好”领导班子资格。

  (三)清房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检举、揭发多占多购房改政策性住房情况属实的,按收回房款的3%奖励举报人。

  十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按照《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改售房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凉委办〔2001〕15号)规定:1997年12月31日前修建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科级和一般干部为70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县处级干部9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10平方米,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参照房改对应标准对待;1998年1月1日后集资建房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科级及一般干部95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县处级干部105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25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参照房改对应标准对待。

  十四、清房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由州委、州政府成立“凉山州清理党政机关、企事业职工清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

  我州清房工作从2006年9月10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9月30日前,州清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清房调查表》印发各单位,单位设立清房工作机构,清房举报信箱、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做好清房动员和宣传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并必须将清房情况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将自查自纠情况和《清房工作总结》报州清房办。

  (三)督促检查阶段。2006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由州清房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组,对州级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对尚未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四)汇总上报阶段。200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州清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单位清房情况和纠正情况汇总上报州委、州政府。

  十五、各县市在住房清理工作中,对违规多占多购住房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六、本办法由州房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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