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要细化分类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以及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综合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要规范审查程序,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要完善分级审查,除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相关规划环境评价文件外,按照“同级审查”及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划定分级审查原则。如涉及世界自然遗产地、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意见》要求,对环境影响重大的产业编制相应的产业专项规划,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减少资源消耗、污染排放和生态破坏,严格环境准入,实现绿色发展。 同时,还要提高审查质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将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作为评价成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对各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跟踪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进程,公开审查进展,及时书面通知报送单位。 此外,《意见》也提出了系列保障措施,对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或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审批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记者 李倩)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