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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年06月26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川人社办发〔2014〕3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加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推动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提出如下要求。

  一、 公需科目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专业技术人才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启发创新思维的重要途径。凡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培训。

  二、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每年度或每一个学习周期下达,全省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各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远程网络在线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积极推动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四大创新工程实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主题为“职业道德与创新能力建设”,学习内容可参考《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职业道德与创新能力建设读本》(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确保学习效果和质量,缓解工学矛盾,积极鼓励在线学习。我厅依托四川人事人才培训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专门搭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在线学习平台(www.scsjxjy.com),将于今年3月开通。该平台是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学习、考核的重要渠道,通过该平台取得的学时学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认定。

  (三)除自主确定本地区、本行业专业科目培训外,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还可结合自身实际,增减公需科目学习内容,开展一些具有本地区、本行业特色的公需科目培训,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选修。各单位、各部门制作的公需科目、专业科目教材、课件等,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要求执行,不得乱收费。

  (四)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公需科目教材、课件等知识产权保护,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公需科目学习的登记管理。《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统一凭证。

  (一)《登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放、伪造、涂改。《登记证书》加盖我厅或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钢印方可生效。

  (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学习且经考核合格,按每年不少于20学时(或相应学分)在《登记证书》上连续记载,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聘任、晋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依据之一。

  (三)按照《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级部门《登记证书》的管理和发放;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登记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省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登记证书》的管理和发放。各单位应加强《登记证书》的管理,规范证书发放程序,严格证书发放登记。

  (四)《登记证书》对个人实行免费领取。《登记证书》工本费,各地、各部门可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4〕197号)核定的标准,将《登记证书》工本费纳入继续教育专项经费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业技术人员收取证书有关费用。对违规收取证书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经重新评估认定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要充分发挥培训阵地作用,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按照我厅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采取非在线方式进行的公需科目培训,原则上由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或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州)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承担,其认定的学时学分有效。

  为确保公需科目任务顺利完成,我厅将适时对全省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各单位在培训实施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28-86759627。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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