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和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租赁原则、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遵循“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县房产管理中心管理,两级审核公示,政府核准审批,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限定租赁对象,限定租赁价格,限定户型房号,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宁南县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支付租金能力,在本县无住房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职校(含技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宁南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二)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未享受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福利分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人月工资低于宁南县现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四)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本地稳定就业需达到2年及以上; (五)县人事部门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以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秀人才的界定由人事部门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 (六)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但尚在轮候的申请家庭。 第三章 申请租赁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乡镇、社区、单位提出租赁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3、按要求填写并经县房产管理中心认定的《宁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见附表); 4、申请家庭成员所在乡镇政府、社区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外来务工者、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工资表; 6、引进的优秀人才由县人事部门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核定,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材料齐全的,由乡镇、社区、单位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材料:乡镇、社区、单位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审核,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乡镇、社区、单位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公示:乡镇、社区、单位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社区应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 第七条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乡镇、社区、单位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社区、单位在申请家庭的《宁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县县房产管理中心。 县房产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后审批,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 县房产管理中心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向申请家庭核发《宁南县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通知单》,取得本次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摇号资格。 第四章 租赁方式和方法 第八条 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申请人多于所供房源的,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租赁人和所租赁房屋。 第九条 摇号工作由公证机关全程监督,第一次摇号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资格,第二次摇号确定所租赁房屋的房号。 第十条 当取得租赁资格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已有公共租赁住房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并按公开摇号确定的房号租赁。 第十一条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权的家庭,由县房产管理中心向其核发《宁南县公共租赁住房通知单》,凭通知单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第十二条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权的家庭不按规定的时间缴纳租金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权。 第十三条 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实行轮候制。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如需继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年内不再重新审核,可直接申请参加下一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摇号排序;两年内提交申请的可不再提交相关资料,由县房产管理中心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县房产管理中心在申请家庭的《宁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后审批,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下一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摇号。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侯。 第五章 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三年一定,由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提出方案,报县物价局核定公布。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批准取得租赁资格后,与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后入住。租住期满后,相关部门对承租户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承租户在收到书面搬出通知15日内搬出。承租户逾期不退出房屋的,按照城市公用房屋管理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的,强制搬出。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房所有权归宁南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由县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其租赁管理。承租户入住后应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户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承租户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以补偿。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全额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户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承租户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七章 退出和回收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如确需退出的,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文件执行。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退回相应租金后回收: (1)进行转让、交换、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3)租房家庭申请人死亡且其家庭不符合租赁条件的; (4)承租户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对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由县房产管理中心无条件限期收回所租赁的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全过程,在其申请受理、评议公示、资格审核、摇号租赁、退出 、轮候等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社区和乡镇负责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工作,财政、民政、监察、国资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南县房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