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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5年09月01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及管理,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建设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困难群体出租,用以解决其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制定以及督查考核等工作。

  发改、监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地税、物价、金融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及供应对象收入、资产、住房情况的核实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筹集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和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建设和筹集,并进行管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结合县情,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租赁原则、范围及对象

  第七条  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遵循“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两级审核公示,政府核准审批,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限定租赁对象,限定租赁价格,限定户型房号,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县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支付租金能力,在本县无住房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职校(含技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昭觉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二)申请人月工资低于本县现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本地稳定就业需达到2年及以上;

  (四)县人事部门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以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秀人才的界定由人事部门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

  (五)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但尚在轮候的申请家庭。

  第四章 申请租赁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乡镇、社区、单位提出租赁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3、按要求填写《昭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4、申请家庭成员所在乡镇政府、社区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外来务工者、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工资表;

  6、引进的优秀人才由县人事部门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核定,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材料齐全的,由乡镇、社区、单位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材料:乡镇、社区、单位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审核,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乡镇、社区、单位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公示:乡镇、社区、单位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社区应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

  第十一条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乡镇、社区、单位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社区、单位将申请家庭的申请表审核后上报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审核后再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后审批,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

  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向申请家庭核发《昭觉县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通知单》,取得本次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摇号资格。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或已经资格审核但未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同等地段商品房租金的70%。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规定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取得住房或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解除租赁合同。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承租人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恶意拖欠租金连续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暂不能退出的,可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应当提高租金水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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