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农民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设保发〔2013〕106号),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及监督。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参照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提供面向农民工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应不低于当年竣工交付待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30%。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 第四条 保障对象限定为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年限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2年以上的农民工人员。 第五条 农民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年限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2年以上的农民工人员; 2.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 3.需持有当地暂住证。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保障方式。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二年一定,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提出方案,报县发改局核定公布。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建设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租赁市场状况自行确定租金标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调控。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报、审批程序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它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同时,对条件进行重新审定,确定续租对象。 第十四条 退出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6个月以上),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或者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它住房的,出租人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 (二)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出租人可要求用工单位协同督促腾退。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按原租金收取,过渡期满后,承租人仍不退还的,按同期市场租金1.5倍缴纳;拒不腾退的,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报,5年内其家庭成员不得享受县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即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四)社区要通过不定期入户调查、设立电话和网络举报热线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检查和动态跟踪管理,严禁违规出租、出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 (五)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档案,确保数据的完整、准确,要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形成信息网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提供租赁服务,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